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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7〕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进一步满足我市职工购房的需要,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个人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个人可贷额度计算方法 (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2×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二、贷款最高限额 个人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0万元;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最高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5万元。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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