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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就业失业登记部分业务操作调整的通知

穗劳就服发〔20178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就业

失业登记部分业务操作调整的通知

 

市场中心、各区就业中心、开发区就业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和优化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操作和流程,现对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和明确,具体如下:

一、就业登记业务的调整

(一)补办就业登记业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因故未在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可在员工当前劳动合同期到期之前申请补办就业登记。补办就业登记的业务操作调整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30日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60日之内补办就业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补办就业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

2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资料。

2.用人单位申请补办就业登记的日期超过劳动合同起始时间60日以上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补办就业登记的劳动合同期内有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历史凭证。就业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参保单位名称一致,若两者名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就业登记中合同起始时间以申请单位最近一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时间为准。若出现社保中断、停保或用人单位变更等情况,社保中断、停保前或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就业时间不计入补办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

2)补办就业登记的劳动合同期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说明(需单位盖章),以及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或单位工资单(需显示最早发放工资时间,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补办就业登记中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要与用人单位最早发放工资的时间一致。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就业登记的要求。对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就业登记业务时无法提供单位公章的,需由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失业登记业务的调整

(一)增加失业登记与社保状态的校验。根据《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须处于无业状态,若劳动者在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参加了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的,视为已实现就业,不予办理失业登记。劳动者当前的参保状态通过就业培训信息系统与社保信息进行自动比对。

(二)失业登记的注销。根据《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包括办理了就业登记以及在失业登记期间参加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由系统自动注销其失业登记。

三、《就业创业证》办结时限

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业务时,需同时申领《就业创业证》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创业证》。

本文第一点于201731日起实施,其余内容于本文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补办就业登记申请书(范本)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017116

(承办:就业管理部;联系电话:8381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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