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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09〕1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与市统计部门进一步核实,本市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为3780元,我中心于4月17日发出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09〕9号)中相关数据有误。现就更改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市2008年职工月均工资更改为3780元,相应的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更改为3780元×5=18900元。穗公积金中心〔2009〕9号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请各单位按照最新的数据做好缴存调整工作。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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